2006年10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先后两次对某发酵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共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2206116.75元。无论是第一次检查还是第二次检查,明确的主攻方向与有效的稽查手段,使我们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果。但综合回顾两次检查的情况,总觉得有很多值得反思的方面。
初次检查发现疑点
位于某县城的发酵有限公司下辖味精、热电、淀粉三个分公司,主要从事味精、黄原胶、呋酸;蒸汽、电力;淀粉、饲料的生产与销售。各分公司均为股份制企业,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申报纳税。
其中味精分公司2005年度申报销售收入354452796.23元,应纳增值税6384613.00元,已交税金7587130.41元,税负率1.8%;热电分公司2005年度申报销售收入76924133.44元,应纳增值税4313984.60元,已交增值税3956305.92元,税负率5.61%;淀粉分公司2005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25038141.48元,应纳增值税6411712.64元,已交增值税6151475.99元,税负率2.84%。
2006年10月,我们根据年初的稽查工作计划,对该发酵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查前,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例行分析:该发酵有限公司是某县最大的股份制企业,最近几年企业规模不断膨胀,生产能力迅速扩大,特别是2005年在建工程比较庞大,所用的重要原料大豆、玉米的用量大幅提高,货物的吞吐量巨大。
在对企业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把检查的重点确定为四个方向:一是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农产品进项的抵扣;三是货物运输发票的抵扣;四是注意“两套账”的疑点。
2006年10月6日,我们派出三个检查组共6人,同时到三个分公司实地调取了企业的账簿、凭证、报表、发票等资料,开始了认真的检查。两个星期后,疑点问题浮出水面。
三分公司疑点各不相同
在味精分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抵扣进项税39889.72元,工作服列支于“应付福利费”科目,抵扣进项税19156.24元。在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时,检查组发现,土建工程比较庞大,尽管企业通过自查已对在建工程用料作了进项转出,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建工程科目借方只有土建及大型设备支出。1~6月份制造费用科目的平均发生额是150万元,比7~8月份大修理时平均金额100万元还大,这显然不合常规。进一步检查账面,没有发现在建工程的详细资料,企业财务人员只承认有大修理,否认有大规模在建工程。从企业内部原始的领料单看,也没发现什么破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及时与税源监控部门取得了联系。据他们了解,味精分公司新建了生物园、复混肥两个车间,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该是大量存在的。于是,我们不动声色的来到了味精分公司,走访了工程负责人和车间工人,掌握了企业在建工程的真实情况。
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回过头来,对记账凭证进行了认真地检查,终于发现,在凭证的一张附件上,记载的内容是五金材料,非常模糊地用铅笔标出“生”、“肥”的字样,至此,我们认定“生”、“肥”就是生物园、复混肥车间的简写。企业的确在和我们玩“猫腻儿”。我们迅速依法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其不得不承认生物园、复混肥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五金材料3971188.00元的事实。
至此,味精分公司利用在建工程偷税的事实水落石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该味精分公司补税675101.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处50%的罚款347129.10元。
在热电分公司,检查进展得比较顺利。该公司从H市取得部分运输发票,其中有的发票只有运费金额,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空白。在赴H市进行了外部调查后,我们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进项税额447371.53元不予抵扣。
在淀粉分公司,检查进行得异常顺利,从账面没有发现企业偷税的任何迹象,也没发现“两套账”的疑点,检查组按规定程序结束了检查。随后,味精、热电两公司所查税款、罚款、滞纳金足额入库。
一封举报信引发再次检查
在我们认为对该发酵公司的检查可以结束时,2007年3月初,我们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称该发酵有限公司03年利用在建工程偷税,销售煤渣、湿蛋白不入账偷税且数额巨大。
对于味精分公司,我们已经胸有成竹,而对于热电、淀粉两分公司,我们感到,如果举报属实的话,那我们就存在一个失误——对这两公司的检查不彻底,没有完全触到实处。
我们迅速成立了专案检查组,应该说,第一次我们对企业的账面检查是认真、全面的,账面上没有煤渣和湿蛋白的销售记载。而煤渣从哪里来?湿蛋白又是如何产生的?这是问题的关键。
我们与税源监控部门进一步联系,监控部门也不得而知。看来,要想查清这个问题,企业的工艺流程、附加产品的生产是关键。我们再一次进入了企业,这一次,我们直接来到了公司的各个车间,详尽地了解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原来,热电公司生产需要燃烧大量的煤炭,形成的煤渣可作为生产砖瓦的原料。而淀粉生产过程中,随水冲走的那部分淀粉中的提炼物就是湿蛋白,可作为饲料。就此,检查组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财务人员承认有煤渣和湿蛋白,但均作为垃圾废弃了,没有取得收入。难道举报不实?还是企业另设一套账?我们决定从外围进行突破。
我们走访了几个砖瓦厂和饲料生产企业,最大可能地提取到该公司销售煤渣与湿蛋白的部分收据,依照收据按号码、按顺序填写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收据进行了区间排列,确定了该公司开具收据的最低份数。在证据面前,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煤渣、湿蛋白确有销售的事实,并被迫交出了设在车间的煤渣、湿蛋白销售明细账,同时坦白了他们销售煤渣、湿蛋白的隐秘场所。
经计算,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账外销售煤渣706186.53元,湿蛋白32420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补缴增值税149714.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数额的1.5倍罚款计224571.98元,并加收滞纳金。随后税款、罚款、滞纳金全额追缴入库。同时把这一情况反馈给了税源管理部门,迅速将煤渣与湿蛋白的销售纳入控管,堵塞了这一漏洞。
“两进两出”的成因与启示
(一)该案的成因
一是企业受利益驱动,故意隐瞒、混淆在建工程与大修理的内涵,明里通过自查对在建工程用料作了进项税额转出,暗里施展手脚,企图侥幸过关。对于煤渣与湿蛋白的销售,不上公司财务账,在车间设立第二套账,作为福利、招待、奖励等方面的支出,自我感觉不会出问题,所以隐匿这块收入。
二是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过多地注重了账面,没有全面深入、多视角的实地观察与了解,取得了部分胜利就认为大功告成,假如没有举报,企业的偷税行为将得以继续。
三是税收管理员制度不够完善,税收管理员没有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生产的详情以及销售渠道,致使企业附加产品的销售长时间游离于体外。
四是稽查获取信息的渠道过于狭窄,仅局限于税务内部微机、企业账面资料,没有拓展到社会层面。同时,稽查局与各管理分局的情报交流还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机制。
(二)案件的启示
一年当中对同一家企业进行两次检查,在我们的稽查实践中是不多见的。在本案中,可以说第二次检查取得的成效源于第一次检查的疏漏,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1.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弱、严谨细致的作风与否,是案件查处成败的关键,只有较高的查账水平是远远不够。因此,不断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切实加强责任心,培养深钻细研的工作作风,应是我们下一步稽查队伍建设的目标。
2.只重账面检查的工作方法已经要不得了。在本案中,两次检查所以取得成效,都是因为注重了对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而第一次检查的不彻底,也是因为对实际情况掌握的不全面,不深入。因此,在具体的稽查工作中,既要“重”账又不能“惟”账。只有从账面到实际,从实际到账面的多次反复,才是我们办案的制胜要诀。因此,培养稽查人员实地检查与账面检查相结合的能力也应该是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3.要进一步重视举报工作。举报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应该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详细介绍举报的途径与方式,以及保密与奖励的制度等。
4.切实加强征、管、查密切衔接的有效机制。使内部之间的信息交流,工作反馈制度化、经常化,要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熟练、详细地掌握企业的工艺流程,生产经营状况。稽查工作要树立“从征管中来,到征管中去”的思想,在确保发挥稽查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努力做税源管理的生力军。
5.要严查“两套账”的行为。从本案看,企业将“第二套账”设在了车间,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应该看到,在新的形势下,“两套账”已成为社会经济肌体上的毒瘤,国家税收的大敌。稽查人员要把“两套账”的发现与打击当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大对“两套账”的查处力度,要分行业、分区域进行整治,努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6.要加强社会信息的采集与整理,密切与地税、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同时要注意对不同地区同类及相近行业稽查成果的利用,以期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