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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逃税案

  来源:不祥      时间:2007-11-22 15:29:11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基本案情

  1、财务室里一片凌乱

  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成立,属郑州市发展较快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兼营室内装饰工程、水电暖器材、电子产品批零等业务,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财务负责人是陈某。

  2006年8月9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上级通知,称郑州市纪检部门在对某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已被“双规”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有重大偷税嫌疑,要求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接到通知后,该局立即组成专案检查组着手对此案进行检查,同时与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得联系,请求公安机关适时介入,给予配合和协助。

  2006年8月11日上午,检查组到达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在,办公楼内也很少有人。直到中午时分,两天前就已经联系好的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才领了两名财务人员到达公司。等财务人员打开财务室的铁门,映入检查人员眼帘的是一片凌乱景象:桌子上、地面上到处散放着账册及散页乱纸。

  经检查人员检查,记载公司财务信息的电脑硬盘已不知去向,留下的账册残缺不全。检查人员要求检查公司的全部账册,财务负责人陈某沮丧地表示,赵某一出事,公司就全乱了,财务室里的资料连他也不知道放到哪儿去了。检查人员见继续追问下去也不会问出什么情况,就把剩下的资料带回局里备查。

  2、重要资料已被销毁

  账册资料不全,找不出什么有价值的资料,下一步该怎么查?经该局案件分析会讨论决定,检查人员分兵两路同时进行调查:一路到土地、房管部门,了解该公司取得土地和房产开发的实际情况;一路在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身上“下功夫”,查出公司财务资料的去向。

  在纪检、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在土地、房管部门取得了该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取得土地情况和开发的4个房产项目的第一手资料。

  针对掌握的这些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对其开发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在某公司,检查人员取得了一份付款凭据。凭据显示,该公司共取得售房款1300余万元。检查人员又对其已经交付使用的某洋房业主进行了走访,发现其账面记载金额有明显少计收入的行为。这些情况说明,该公司确实存在严重的偷税问题。

  此时,另一路检查人员在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的配合下,对财务主管陈某进行了询问。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陈某终于坦白了公司账册的去向。原来,公司财务人员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授意下,一直采取用两套账簿记账的方法进行记账、偷税,公开的账簿只记载部分财务资料,而另一套账簿则记录着公司全部的财务资料。得到这个信息,检查人员立即通过纪检人员对赵某进行了查问。但据赵某交代,那一套完整的财务资料他已经销毁。

  3、代理资料“踪迹全无”

  2006年8月15日,检查员小马在与该公司来配合检查的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闲谈时,财务人员一个不经意的问答引起了小马的警觉。小马说:“你们公司的生意那么好,你们财务人员天天可够忙的吧?”财务人员说:“哪里哪里,我们公司聘用了一家中介公司给我们帮忙,我们也不是很忙。”

  小马想:帮忙的中介公司会不会有销售记录呢?小马将这个情况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局领导立即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这家中介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某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均由这家中介公司代理销售,某公司按照销售金额付给中介公司佣金。检查组对该中介公司的销售处进行了检查,在对其售楼处的检查中发现,记载销售情况的电脑硬盘也被拆除。询问硬盘的去向,售楼处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检查线索再一次中断。

  怎么办?难道中介公司一点资料都没留下?检查人员决定从该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处打开缺口。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检查人员结合赵某被“双规”的情况反复给销售代理商吴某做思想工作。吴某后来终于道出了实情:赵某出事前,要求吴某全部销毁售房资料。由于吴某不知其中深浅,加上赵某给出的报酬数额较大,吴某就指使工作人员拆除了记载销售情况的电脑硬盘交给赵某销毁,但又由于害怕以后出了什么事自己负担不起责任,就把销售情况的书面记录偷偷保存了下来。得到这一消息,检查组人员终于舒了一口气。通过对全部售房资料的认真检查,终于将该公司采取账外经营手段达到偷税目的的情况查清。

  二、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自2001年至2006年5月共取得售房款和预售房款9700余万元,可是该公司仅向税务机关申报了3600余万元的销售收入。该公司采取两套账簿记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收入6000余万元。由于此案涉税数额较大,郑州市地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法条款规定,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合计621万余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资料、记账凭证等手段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006年10月25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下达后,该公司积极缴纳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于2006年底补缴完毕。2007年3月23日,法院以偷税罪对赵某作出了刑事判决:河南省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因偷税犯罪,被当地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28万余元。在此之前,该房地产公司也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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