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某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系集体所有制承包企业,主要经营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内的建筑物。该公司下设两个非独立核算的建筑队,年收入规模约500万元。1998年3月1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开具虚假发票进行偷税。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税务检查人员经过内查外调,对该单位1996年到1998年2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主要违法事实:
1、根据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开具的7张虚假发票,为了查清该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的准确数量,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以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两人供认了从1996年至1997年共开具了13张"大头小尾"发票。根据上述线索检查人员进行了外部调查,经调查确认,13张发票隐瞒收入610320元,造成少缴各项税费28837元。
2、再审核该公司"工程结算收入"科目时,发现该科目有一笔25万元的收入是由上级主管公司反还的收入,经与当月该公司向税务所申报情况相核对,该笔收入未进行申报。检查人员针对这个疑点,对该公司1996至1998年2月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经检查该公司在此期间少申报营业收入2198727元(包括上述25万元),造成少缴各种税费93408元。
案件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审理,对该公司"大头小尾"发票隐瞒收入610320元部分定性为偷税,责令该公司除补缴所偷各种税费28837元以外,并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审理,对该公司2198727元的工程结算收入定性为未按规定申报,责令该公司补缴各种税费93408元,并加收滞纳金13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