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8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业务。1999年实现工程结算收入4760万元,利润104万元。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于2000年6月对该公司1999年1—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账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采取逆查与抽查、查账与账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纳税申报、有关纳税资料及其与纳税有关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1)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承揽的某厂两栋家属楼于1999年8月竣工决算,竣工决算额与同期同类楼房申报的营业额明显偏低,经询问及到厂方进行账外调查,查清了此两栋家属楼所使用的钢材等建筑材料1065000元由厂方提供,而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未将其计人应纳税营业额,造成少计营业税31950元、城建税2236.5元、教育费附加1118.25元。
(2)检查人员在对“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9年3-12月预收某工程款150万元,未结转工程结算收入,而“应收账款 第三施工队 某工程款”年终借方累计余额138万元未结转工程施工成本,经与建筑安装合同、施工进度表核对及现场实地勘查,该工程按形象进度应结转工程结算收入146力兀,其对应的工程结算成本为135万元。由于该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从而造成少缴营业税43800元、城建税3066元、教育费附加1573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300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未将材料价值1065000元计人应纳税营业额中,应补缴营业税3195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工程形象进度结转收入,应补缴营业税438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依7%的税率计算缴纳。因此,以上补缴的营业税应缴城建税5302.5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冀地税函[1996]79号文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依3.5%的比例计算缴纳,因此,以上补缴营业税应补征教育费附加2651.25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结转收人、成本,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300元。
(6)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采用少计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75750元、城建税5302.5元、企业所得税36300元,属偷税行为,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117352.5元。
(7)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