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评估人员在对某户液压机械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核对应收账款明细账,发现某购货单位应收账款贷方余额近20万元,且最后一笔收款是07年3月,怀疑企业有滞后开票推迟实现收入的嫌疑,要求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原件。经核查,原件签定日期为06年12月,注明液压产品若干件,价值100万元,货款07年1月份预付款30万,3月份交货付款65万,余款5万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款。核对销售收入明细账,07年度该企业只开具30万元发票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吞吞吐吐地解释,07年3月份货物发出后因对方技术改造,只付了20万元,有一个补充合同。评估人员要求其提供补充合同,会计说合同在销售部门,恰好人员不在家,明天提供。
第二天企业提供了补充合同,合同说明由于技术改造暂缓生产。评估人员感到纳闷,购货方为国有大型煤矿,技改项目不可能随心所欲,怎么可能说改就改;再说,既然技改又何必再给20万。但仔细审视补充合同内容并无差错,突然,评估人员发现合同下面销货方(该液压机械企业)销售合同专用章上面电话号码为0514-87******,扬州地区07年8月份电话号码才升至8位,该合同是07年3月份签定,当时电话号码只有7位。该合同反映的肯定不是真实情况,企业会计见评估人员识破天机,在评估人员耐心宣传下,承认补充合同是前一天为对付纳税评估造假制作的,真实业务是100万元货物,07年1、3月份分别收取货款30万、20万,余款50万尚未收到,只就第一笔货款开票,老板关照余额等收到货款后再开票。评估人员立即到企业召集企业法人代表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强调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法人代表表示由于不懂税法,所以进行了错误操作,立即改正。当天企业补开专用发票70万元,按规定征收税款加收了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