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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指引的公告

2014-5-26 17:56:2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字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111号)的规定,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新情况指引如下:

  一、 优惠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 办税流程

  企业自预缴环节开始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备案和审核审批,只在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即可。

  三、申报要求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即是10%税率);超过10万元的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即是20%税率);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即是10%税率);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即是20%税率);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三) 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即是10%税率);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即是20%税率);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四)对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没有享受到优惠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时应予以享受;对于季度预缴没有享受到优惠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予以享受。

  四、管理方式

  (一)取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由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审核审批。

  (二)享受优惠企业在汇算清缴报送年度申报表时按要求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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