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村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是否享受增值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退役士兵已不再区分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但增值税优惠目前尚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