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后回购,因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1]甲公司于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以110万元购回。
① 销售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其他应付款 20
②每月(5-8月份)末计提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2
③回购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借:其他应付款 28
财务费用 2
贷:库存商品 30
财税差异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由于甲公司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差额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处理的财税差异
[例2]甲公司售出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 据此可计算得出年金为2000元、期数为五年、现值为8000元的折现率为7.93%。
1、在不考虑增值税因素下的账务处理: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元
财税差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在考虑增值税因素下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7.61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09.4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财税差异: 会计上确认的2000元的未确认融资收益税法上不作为理财费用,而是作为价外费用,一同征收增值税1452.99=8000/1.17*17%+2000/1.17*17%。
另外,如果货物已经发出,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如果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例如,资金难以收回,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安装调试未完成,风险报酬尚未转移等情况。这时候应尽享如下财税处理: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