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利得或损失;IAS规定所有的资产变换交易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收到资产和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地计量。此时,以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如果主体能可靠地确定收到资产或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除非取得资产的成本更加可靠。
五、企业合并
在我国,如果是控股合并,则一律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来计量。在控股合并情况下,由于产生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问题,因此将投资成本与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如果是吸收合并包括换股合并,则可以采用购买法(即以账面价值来计量),也可以采用权益法(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实际发生的合并案例几乎都选择了权益结合法;IAS规定所有企业的合并只允许采用购买法,严格限制使用权益结合法,而FASB更是已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
在商誉计量上,我国是购买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净资产所占份额的差额(除非购买一个公司100%股份,则按获得的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之间的差额计量),在少数股东权益计量上,我国必须按历史成本;IAS规定可以按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计量。
由于回避公允价值而造成的上述差异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以非货币性交易为例,因为要以置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置入资产价值,就可能在实际核算中产生很多缺陷。
例如:湖南某上市公司2004年4月发布公告称,当地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同意帮助该上市公司支付其购买一块2.27亿元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作为对价,公司把控股98%的销售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作价1.92亿元转让给州国资公司,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以现金弥补,这些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为2.68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09亿元,净值1.59亿元。
上市公司认为这是单独的两项业务,分购土地及货款收回,账务处理如下:借:土地使用权2.27亿元贷:其他应付款1.92亿元银行存款0.35亿元借:其他应付款1.92亿元贷:应收账款1.92亿元实际出现坏账损失0.76亿元,核销坏账损失,同时转回多提的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1.09亿元贷:应收账款0.76亿元管理费用0.33亿元对该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公司为了慎重起见,于2003年底专门请示了国家有关部门。该部门负责同志指出:该业务属于债务重组,转回的坏账准备应计入当期资本公积,会计处理如下:
借:土地使用权 2.27亿元
贷:其他应付款 1.92亿元
银行存款 0.35亿元
借:其他应付款 1.92亿元
坏账准备 1.09亿元
贷:应收账款 2.68亿元
资本公积 0.33亿元
按照该部门负责同志的观点,上述业务仍然分两笔,第一笔与上市公司的处理一致,第二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处理;但是另有部分会计学者和专家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这两项业务可以合成一项,是一项资产置换业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根据“以应收款项换入一项资产或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多项换入资产的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规定,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土地使用权 1.94亿元
坏账准备 1.09亿元
贷:应收账款 2.68亿元
银行存款 0.35亿元
从实质来看,这确实是一项以债权换土地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现行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核心思想是以置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置入资产价值,但该公司会计最终以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为准进行了处理,这种处理实际上变相导入了置入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问题在于对该类业务的理解,是债务重组抑或非货币性交易,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如果非货币性交易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就不会产生上述问题,不管是一笔业务还是两笔业务,会计处理的结果都是相同的。
如果在上述事例中,假设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或该上市公司有大于2.3亿元的资金可供周转,并且用资金的实际划付来完成交易,那么上述交易不仅无可非议地分成了两笔业务,会计处理也变得非常简单,公司回避了非货币性交易,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名正言顺地以交易价格入账了。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将公允价值引入中国的会计准则框架已是大势所趋。就会计的职能而言,就是要客观地反映信息,而会计改良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个质量特征就是美国财务概念框架(CF)概括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可比性”。试想,在一个房价已上涨了近10倍的市场背景下,企业的不动产价值仍然只能按原账面价值来反映,这样的会计报表还有什么相关性和可比性可言?当然,现有的会计准则对于遏制企业操纵利润,提高企业盈利质量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增加了交易成本,这种利用会计标准反会计黑洞的做法虽然有立竿见影之成效,但其代价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背道而驰,而且实际上这样“堵”也“堵”不住。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表面上迅速减少,但实际上,由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产生了更多不是以市场规律而是以会计规则为导向的经济行为,如出售后再回购,债务重组设计为资产(股权)转让、非货币性交易分解成若干笔货币性交易等等。所以,与其“堵”,不如“疏”,既要遏制利润操纵(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又要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可比性),这中间的矛盾需要协调,主要表现在公允价值运用的非主导性和严格的限制条件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