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是企业的一种无形价值,通常指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即具有超过正常投资报酬率的信誉和能力。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企业间合并不断增加,商誉的会计处理引起了人们的重视。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出台,在商誉会计的相关部分有了很大的变化,进行了一些较合理的修改,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现就商誉的确认、摊销和减值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以有助于商誉会计发展。
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的确认问题
商誉可以自创,也可以外购。《新准则》规定,将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外购商誉,确认为商誉。而自创商誉仍旧不予确认。这一处理方法将本质一致的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割裂对待,显然不甚合理。
(一)自创商誉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自创商誉是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所形成、享有的,可以在未来带来超额收益能力的一项无形资源,符合资产定义。
此外,《新准则》要求,资产的确认要同时满足条件: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对自创商誉是否应确认的争议多在于此。事实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自创商誉有关的各项支出在发生当期就已确认,如服务态度的改善,诚信经营,广告推介,研发及企业文化的创造等等,企业要为这些活动付出相当的代价,即自创商誉也是能够计量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于2000年2月就提出用辅以概率因素的、折现的现金流量来确定某些资产的现值,这一建议也为自创商誉的计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计量方法。另一方面,会计实务中本来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主观因素,计量的可靠性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会计人员的执业判断,自创商誉也是如此。因此,自创商誉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二)自创商誉确认也符合会计计量基础和原则
企业合并后,外购商誉将和自创商誉紧密结合、融为一体,共同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价值。可以说,自创商誉是外购商誉的前提和来源,外购商誉是自创商誉在某一时点的实现,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时,商誉是随着企业的发展扩张逐步积淀形成,时刻在为净收益的提升做出潜移默化的贡献,而将一个长期经营积累的无形资源在合并这样一个时点进行确认未免有失偏颇。
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情况,要将自创商誉及时确认。这不但符合《新准则》要求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且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及时性、可比性要求保持了一致,同时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理解。
商誉的系统摊销问题
《新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源不再包含在内,因此商誉价值不用再系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