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消费税会计核算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在旧的会计制度下,对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相同,则计提的消费税随同增值税计入“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四:某石化厂将自己生产的90#汽油500升用于本厂在建工程,该标号汽油的单位售价为2.2元/升,单位成本为1.2元/升。按照旧的会计制度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887
贷:库存商品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应交消费税100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笔者认为对上述业务作如下处理比较合理:
首先,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即
借:在建工程1 2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其次,计提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其价值已包含在主营业务收入中,也则上述在建工程成本中已经包含有消费税,因此计提消费税时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实现与主营业务收入的配比,则: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
例五:某汽车制造厂将一辆自产的轻型商用客车捐赠给儿童福利院,该型号客车的售价为5万元/辆,成本为3.5万元/辆。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应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000
贷:库存商品35 000
计提消费税有人认为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笔者认为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合理,虽然两种处理方法对利润影响相同,但后一种处理方法会计数据更加配比: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500
归纳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消费税时,其会计处理均可视同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计提的消费税均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这样既不会导致资产成本(如在建工程)中消费的重复计算,也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同时也使企业的当期利润更加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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