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核心政策解析
他经营的所得,这部分你不能享受,必须你既是投资又从事经营,并不是我们这个工程而取得的所得,就作为减免税国家扶持的优惠政策。(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刚才都说这些是产业政策,但是对非居民企业,属于减征或者免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个是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了机构场所,与其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这部分来源中国境内所得,也实行减征或者免征,没有设立场所,或者设立场所与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也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得征税,是征税范围,但是国家在基本法里面规定不减免税。
3、低税率。(1)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20%,这部分关键一个是符合规定,一个是小型微利企业,我们都知道内资企业实行的两大优惠系列,一个是18%,3万元以下,3万元到10万元是27%,基本税率是33%,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税率也是33%,但是它实行的是15%、24%。所以,我更关心这次加了一个“小型”,包括创业投资的问题,什么叫做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一个是对人员的限制,一个是你的销售额的问题,包括出口的问题,包括咱们商业企业是有规模的,500人以上的,从辅导期6个月的问题,它可以一步走,不达到这个条件要经过6个月的辅导期。这次我觉得在细则上规定,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过去十万元到底定多少,94年以前税务机关对房产税、土地税规定实行减免税政策,那个规定三万元,那是在八十年代,我们九十年代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以10万元,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什么额度作为微利的考核,但是大家一定要考虑到小型的问题,规模倒挺大,老师不是说是10万吗?10万以下就能享受20%,但是这个不是绝对条件,在量化指标上它是个相对条件,还要看企业的规模、盈利水平。(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不少人给我打电话,说什么叫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大家都不陌生,过去在国家批准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享受两免低税率,减半15%,但是各省对自己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了相应的政策,这次突出是“重点扶持”,因为国家发展项目大约有11种都属于国家鼓励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哪些是“重点扶持”,那就看咱们细则和咱们今后的出来的法规。
4、区域。对哪些部分又保留了区域?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只是你属于地方缴纳这部分,可以经过省政府批准以后实行免征,因为我们都知道02年以后,两个所得税,国税也好、地税也好,成了共享税了,过去咱们中央企业由中央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地方所得税作为地方,后来02年体制转换以后,被迫成了共享税了,所以这次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里,对区域性减免唯独放到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减征,因为西部比较落后,五个少数民族自治省都在西北、西南,包括有的省里也有民族自治的,像黑龙江等省份都有民族自治,这部分想减所得税,只能减地方分享的部分,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人民政府批准。
5、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作为实行加计扣除,这个额度是多少,现在等细则出来。目前七个省市对残疾人搞试点,过去我们都知道,民政主力一个是生产企业往校办钻,一个是民扶钻,现在这七个省市对民扶去年就开始实行加倍扣除,但是这里对残疾人这个问题大家实行的是支付,过去税务局都知道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现在还有个智残的问题,智残也是在这个试点里,但是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有的花名册上有,四表一册都有,但是那些人有没有在岗位上,所以这次在试点堵塞这个漏洞,你必须打到银行的工资卡上,这部分工资才能扣除,这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这是第一个方面问题。第二个方面,国家鼓励的调整就业人员,现在几种就业人员呢?大家都知道,下岗的、军转的、劳服的等,这一次2006年实行的定额,过去也不知道多少比例,享受三年免这个税,免那个税,从2006年开始,实行的是企业拿出4000块钱,依次推,这里有范围的限制,一个个体户符合下岗,就是一年八千块钱,不存在免几年,有很多省就钻这个空子,1994年的新办企业里,再一个安排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可以享受三年,不少人就打这个擦边球,一个房地产用得着多少管理人员?又是施工这一块,在房地产的问题上也出了一些问题。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把它作为基本法优惠政策。今年2月份有一个文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投资的对象符合,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这一部分可以抵免你投资回来的所得额,40%国产设备也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征税也好,都对40%有印象,但是这次对创业投资公司,因为国家知识产权问题,不创新行吗,都是一些包装的,都是贴牌的,都是给人家来料加工,所以这些问题把创新技术开发拿到我们所得税基本法里,所以有兴趣的同志可以看看创业投资。政策是吸引人,同时大家也要注意所产生的风险,风险和收益是共存的。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首先范围,企业固定资产技术进步原因,确实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选择缩短或者采取加速折旧,这里对“技术进步”的力度有多大,过去税法是严格讲究,绝对不使用缩短折旧这种方法。唯独在滨海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提缩短折旧年限制,而这次拿到我们基本法上,所以大家多出了一个方法。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这次是创新,这里是新的亮点,过去减计收入,可以减计收入、这次是创新,这里是一个亮点,过去咱们减低收入,哪有减低收入,减税、免税、低税率,是不是加计、加速,都体会到,而这次对综合利用,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实行减计收入,至于减计收入的幅度是多大。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过去内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税额抵免,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不但增值税退,而也实行40%抵免,这次不是局限到一个国产设备了,而是看你购置的设备用途,三方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这里面肯定也有个认定的问题,比如上午有的同志说小区实行节能节水,这部分得认定设备是什么情况,是不是真正的节能节水,细则上肯定会有一些具体解释。
关于享受过渡性减免税优惠。在什么时间,企业能够享受过渡期?本法实施前,2007年3月16日已批准成立的企业,这个时点是很关键的,不管翻牌也好、抢注也好,3月16日批准设立的企业,一定要掌握,分以下三种情况过渡。批准设立的企业,我觉得不是那么简单的,并不是工商执照办了就是外商了,就是兴办了,这里有很多因素,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有个注册资金的问题,外国投资者能不能达到25%,过程都有了,都批了,资金仍没有达到,因为《公司法》规定有个过渡期,明确不是说一步到位,包括我们民间的也好,投资资金发生困难可以分两年、六个月的时间。但是税法上规定,注册资金凡是达不到25%,一律不能算外商。现在很多企业在磨合中,去年8月份,在商务部已经办好了,到12月份也履行了,但是资金还没有一部分到位,算不算外商,执照上是外商,但是税务上看不是外商。
第一,低税率过渡。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因为我们现在优惠政策很多,内资企业也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商最吸引人的就是生产型企业,除了资源综合利用享受到所得税了。再有一个就是福利企业,还有一个是软件企业。低税率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比如享受免二减三,我已经享受免一,我可以在2008年享受那一年的免,然后再去减半,直到期满为止,这和低税率过渡还有区别。但是这里我们现在了解比较深的地方,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免二减三。还有一些重点企业,港口、码头实行免五减五的问题。现在我最担心的是外商投资再投资,能不能算为定期减免,这都是有待于细则上要出现的问题。包括内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免二,但是有些东西间接地限制,五年完了,这个算不算定期,尤其西部大开发,我在哪一个省看到文件,投资还原,哪部分还原?被投资单位税率低于投资单位进行还原,但是有特殊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享受定期减免,不存在还原税率的问题。但是有的省就把西部大开发拿进来了,按道理,西部大开发是有年限的,到2010年享受优惠政策,为什么有的省把它甩出去。有不少单位给我打电话,西部地方尤其是通信,都属于重点扶持的项目,水利、广播、能源、基础设施都属于扶持项目。
第三,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起计算。我们制定法律的初衷,是没获利的企业,一律不存在过渡,但是我看这段话,如果从字面理解,我今天不听领导的课,我还会这么理解,因为过渡期在最后的58条里面都是过渡优惠政策的问题,他说因没有获利而没有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我理解这一块,因为没有获利,目前新法没有实施,没有获利,如果又没有优惠期限,这里和计算的问题,我觉得制定法律的人,2008年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条件够了,但是没有获利,包括2006年成立的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开始实行了获利,过去我们内资企业都实行生产经营和开办日期的概念,唯独我们现在也开始过渡了。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说获利,是一纸空文,好说不好使,还没等到时间,免税期过了,实际上大家得到了利益,受益了吗?没有受益。在这一条上,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起计算,还有什么优惠期限。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第四,关于区域性的过渡,法律设置的对外经济合作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经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现在除了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滨海、西部这些区域都有相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特殊区域的过渡期在第二大部分的第四点和第五点。第五点就是国家已确定了其他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享受到减免税优惠。其他鼓励类企业如“西部开发”,有不少人问我,定期减免,免地方所得税也没到期,我们还能不能享受。
征管方面,这是八大核心第八个内容,这次也有变化。关于企业实行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对居民企业实行汇总计算,这里在设立法人这方面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计算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这一条限制。这次实行汇总计算,但是它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一回事。包括我们企业合并报表的问题,但这只是我们在财务上二级核算、三级核算都实行汇总计算所得税,这一块儿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大家一定要掌握。很多人都当时说去汇总,实际上目前来说,中国真正汇总企业的除了120个大型集团,就是我国垄断性行业,像铁道部、金融、保险、电力、移动这些都属于国家汇总合并,他们底下都具备独立法人,包括省级也好、地市也好,都具备独立法人。为什么国家给它实行汇总合并?因为是国际影响,中国有很多人打着500强的旗号。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
3、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什么叫汇总合并,国家在基本法还是强调具备法人了,非法人可以实行汇总计算,如果具备法人了,这里面不允许采取合并缴纳所得税。这个条款一定不要忽视,说汇总计算了,问题就一下都解决了。但是汇总计算指的是非法人单位,因为中国很特色,中国的分支机构不一定他不能独立核算,税法又要求独立核算三个条件,又发生交叉。所以,《公司法》、会计包括税法,这次大家一定要掌握非法人机构都实行统一计算,过去我们都在做,三个条件,就是银行结算账户、建立账户、编制会计报表,核算盈亏,很多企业这还不好办吗?我盈亏不算,什么都算出来,我就是利润问题,后来总局有文件补充了,税务机关是实质重于形式,只要条件具备了,报表问题,不结算账户什么的,其他条件都具备了,关键是盈亏的情况,所以税务局也按统一纳税。
纳税方式的问题,在征管方面除了实行汇总计算,纳税方式大的变化没有,只是在汇缴的时间发生了变化,都统一到5月份,过去外商投资企业是5月30日,内资是4月30日,我们还有十天的汇缴的时间。但是这里面有变化,过去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要报告,这次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所有企业纳税人都要核算财务报告不绝对是我们过去给税务局报是三个表,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剩下其他企业给这个表一报就完了,现在要附送财务报告。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和过去也不一样,除了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因为很多总机构和分机构登记注册地都不一样,内资企业按那些条件,很多所得税都递交完了,现在以法人单位作为所得税纳税人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所以,下一步面临的问题也不少,肯定在细则上关于税源的划分问题、关于征管的范围业绩,大家要有思想准备。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