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会计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 东奥会计在线 >> 旧分类 >> 焦点一 >> 正文

对灾后重建制定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08-6-23 14:23:35 字体:    我要纠错

    2008年5月12日,我国发生汶川特大地震,地震波及面广、破坏力大,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直接受灾人口达1000多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损害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抗震救灾,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坚韧不屈、团结互助,凸显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的崇高信念和迅捷高效的行动力。

    一、震灾的经济影响

    从全国经济层面来看,由于地震发生在人口相对稀少、经济比较落后的山区,其在四川省乃至全国的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都较低,因此不会对国家基本经济格局造成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震灾影响了部分农产品、猪肉和天然气的供应,尽管不足以造成长期影响,但这几种产品是目前我国价格体系中比较敏感的指标,对物价水平、消费者心理预期会有一定影响;震后可能会造成西部地区食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短缺性的价格涨势;灾后恢复与重建必然拉动投资需求,相应水泥、钢铁等建材的价格也会受供求关系影响进一步升高。综上,这些因素均不利于目前国民经济中的物价控制与经济过热控制,因此,尽管需要对灾区采取特定的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政策,但总体宏观经济政策不能动摇,仍需坚持从紧的货币政策与稳健的财政政策。

    从地方经济层面来看,受灾地区人员伤亡严重,建筑物损毁严重,道路、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损失严重,工业、企业等直接经济损失大,直接受灾地区生产暂时停滞,四川省旅游业在几个月内很难恢复。目前震情尚未稳定,余震不断,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安全形成进一步威胁。这些都对地方经济造成严重打击。灾后恢复与重建体现为经济补偿、情感补偿、文化及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涵养、社会功能恢复等多元复合目标,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调配,由于货币政策发挥作用较为间接,因此,在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前,首先需要财政政策发挥直接作用。

    震灾的发生,必然直接增加我国今年的财政支出。从财政收入来看,目前还没有直接数据来反映震灾对税收的影响,但四川省经济受创,税收收入下滑的趋势是可以预期的。此外,中央为扶持灾区经济恢复,一方面,要动员其他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生产救灾物资而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或补贴;另一方面,必然要对受灾地区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震灾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显而易见。我国去年财政超收7000亿元,其中有1032亿元划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上2006年的500亿元,共形成约1500亿元的稳定调节基金,成为财政应对震灾的一颗定心丸。目前,中央已经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拨出600亿元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这也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成立以来第一次面对突发事件进行调配。今年我国遭遇雪灾危害、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等几次比较大的自然灾害,加上增值税试点的进一步开展、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实施,以及奥运会的举办等增支减收的事项,对财政形成了一定的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已采取了相应的减支措施,要求今年中央国家机关公用经费一律削减5%。

    二、临时性政策与发展性政策安排

    灾后安置与重建应遵循“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职能,促进个人生产自救,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这一基本原则。

    1.临时性应对举措。

    在临时性应对举措方面,政府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力量与时间赛跑抢救生命、医治病患的同时,核心任务是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存需要,进行临时性的衣食住行等资金安排。目前,各级政府已经推出了一系列以增加财政支出为条件的举措。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向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紧急预拨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尚未建立巨灾保险机制,临时安置过程中没有市场运作的空间,因此灾后安置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投入。在现有的财力分配框架下,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地方财政投入为辅。同时,国内社会捐赠与国际社会援助也是有力补充。

    随地震灾害发生而启动的临时性的税收政策还包括: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同胞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如何对灾害重建基金及筹集到的善款、物资等建立相应监管、使用制度,保证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率与公平分配,也是核心任务。中央纪委、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已共同颁布《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2.发展性政策。

    在发展性政策方面,灾后重建需要一个具有可持续性的、全盘意义上的科学规划,在充分考虑地质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等现实条件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城镇、工农业生产布局和建设标准,将重建与恢复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区域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提高建筑物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等目标结合,使震灾成为受灾地区变革与发展的契机和新起点。

    灾后重建需要大量资金,有学者估计,所需的重建资金将是赈灾救助资金的3倍~4倍。温家宝总理在5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举全国之力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中央财政今年先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明后年继续作相应安排。”可见,我国灾后重建资金将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包括中央政府设立的重建基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各级政府对特定机构与群体的补助与补贴等。除此之外,资金来源渠道应多元化,既可以接受国际组织的资金援助或国内社会捐款,还可以接受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以及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民间资本为重建融资,甚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发行赈灾专项彩票或特别地震国债,以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段来消化财政压力。

    就资金的运用而言,中央重建基金与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应首先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恢复与基本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政府主要行使规划者、出资者、监管者职能,将各类实际生产建设通过招标、合同承包、委托等形式交由相关有资质的企业去做,并做好策划与监管验收工作。其他各类商业性项目则应更多地引入市场力量,如可以将具有丰富旅游资源地区的经营设施与周边道路、房屋等基本建设项目捆绑招标,引进民间资本,实现盘活旅游资源与重建工作的双重目标。例如,可通过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吸引外部投资的流入,以拉动受灾地区的市场活力。

    三、针对性政策安排

    政府为灾后重建而采用的应对政策还可以针对个人、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三个角度来安排。

    1.针对居民个人的财税政策。

    对个人来说,最大的财产损失是住房损失。因此政策应对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房屋损失的处理与获得永久性住房能力的培育。不同人群需要不同安排。对于农牧民等房屋虽然损毁但宅基地仍在的人群,政府可以根据情况提供低息贷款或直接经济支持以助其重建或修缮房屋。对于城镇居民中房屋损毁且负有还贷责任的,政府可与相关商业银行协商,对房屋按揭贷款给予延期、减免等安排,损失由个人、商业银行和政府各承担一部分,商业银行因此而新增的呆坏账,政府可根据相应比例给予必要的税收抵免。对于有相应收入能力和意愿购买商品房的居民,政府应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并减征或免征契税。对于灾后家庭收入低、无力通过优惠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可依据家庭经济水平分别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对根据地质需要迁移的群体,地方政府对其居所问题给予长久的妥善安置。

    就其他财产损失而言,对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地震中发生报废灭失车船者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这一点也适用于企业。

    对因灾致贫的无劳动力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有劳动能力的,积极安置就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政府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是救助的根本。政府可以增设各类临时性工作岗位,既增加居民收入,又能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让受灾群众多方面参加灾后重建。

    2.针对企业采取的政策。

    对于在地震中受到损失的企业,可提供优惠贷款,帮助其尽快完成修缮,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尤其是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其本身就是受灾主体,而且在震灾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非经营责任的呆坏账,需要政府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对震灾中受损严重的国企,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偿性经济援助。对相关民生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企业,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或抵免所得税。

    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优惠安排。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重建3年期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房产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

    另外,应通过财税政策积极吸引投资,提供贷款、税收方面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为招商引资创建良好外部环境。

    3.针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策。

    在我国这次特大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有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就是,我国各类民间组织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国际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民间组织促进会等众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募集了大量的赈灾捐款,提供了必要的现金、物资、医疗、心理疏导等救助,显示出民间非营利组织配合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非营利组织是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公民社会中作出重大贡献,因此,各国政府都通过资金注入、政策扶持等手段积极培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近几年,我国理论界与实践部门都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非营利组织作为重要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这次抗震救灾过程中,民间组织的出色表现提醒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同时,应健全我国民间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财政、税收政策,这关系到实现我国政府职能转型与创新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我国现有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些规定在本次抗震救灾过程中也同样适用。应该说,无论是企业捐赠抑或是个人捐赠,其应税所得额扣除的比例都是比较低的。从未来发展方向来看,提高扣除额度是有必要的。同时,并非对各类民间组织的捐款都可以获得同样的税务处理。由于我国尚未专门建立与民间组织有关的税收管理制度,各类民间组织所面临的税收管理、税收优惠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将分散于各类法规中的相关条例予以统一协调,制定专门针对民间组织的票据账簿、申报、检查等征管规定势在必行。此外,应允许超过捐赠限额的部分递延抵扣;具体规定并细化捐赠税前扣除的形式,合理估算捐赠价值;合理界定纯公益性民间组织与公益性活动。

    四、建立健全我国灾害防御与应急体系

    自从“非典”以后,我国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所谓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地震、洪水等突发性灾害,明确主要牵头人和政府各部门的责任、调用资源的不同权限和工作程序,以形成有效的相互协调机制,这在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整体而言,我国灾害防御与应急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第一,目前我国政府中应对公共灾害的机构分散在各级政府、各部门之中,由于隶属关系不同,相互之间很难横向协调和合作。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公共灾害从预报、防御到救治,有一整套全国性的对应机构。随着地球环境的恶化,巨灾发生的频率正在逐渐升高,且由于人口密集,带来的损害也越来越大。我国应考虑专门设立公共灾害治理的常设机构,形成一种常态的、统筹协调的灾难预警与救援体系,从而加强灾害的预测能力、救援能力与重建能力。

    第二,我国目前巨灾风险管理比较落后,基本没有灾害的事前防御,风险融资体系尚未建立,灾害发生后,几乎完全由政府财政也就是纳税人买单,造成了极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融资体系,是摆在我国政府、保险实业界和学术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据了解,美国和法国都有较为完善的国家巨灾保险,其成功的关键在于通过市场与政府两种基本手段的作用,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中实现效率与公平。根据巨灾损失的大小及区域经济的承受能力,巨灾在补偿机制中分别由被保险人、保险市场、国际国内再保险市场、巨灾基金、巨灾债券、政府救援、慈善援助、国际巨灾共同体等逐层共同分担,有效地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将巨灾的损失分散并使补偿成为一种更合理、更经济、更可行的财务安排。据报道,目前我国保监会正在对地震保险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将适时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更具操作性的地震保险制度。

    第三,应健全我国灾害管理的制度、法规和政策,推动灾害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以地质灾害为例,这些年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特别是监测预警成效明显,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及其相关制度还有不少有待完善之处。建议健全地质灾害管理体制、机制,设置地质灾害管理的专门机构;建立政策性地质灾害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

东奥会计在线发布   实务录入:dingsk    责任编辑:dingsk 
我要纠错 【推荐给朋友】 【收藏本文】【字体:  】 【打印】 【关闭
  • 相关文章
  • 点击排行
  • 论坛精华
没有相关实务
  • 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初级会计实务

  • 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经济法基础

  • 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中级会计实务

  • 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中级财务管理

  • 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中级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