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一切手段,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以及其他外币债权债务等外汇资金。外汇收支是指实际发生的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债权、债务和外汇结算往来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涉及外币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由此而发生了一系列诸如记帐本位币、外汇的比价、汇兑的损益等问题。
(一)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统一使用的作为计量单位的货币。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如经过投资各方商定,也可采用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一经确定,应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对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对人民币存款、人民币借款和以人民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人民币金额外,还应按照企业确定的汇率折合为外币记帐。年度终了时,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行编制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但企业的人民币银行存款、借款和以人民币结算的往来款项,仍应按原有的人民币金额计算,与外币折合为人民币部分合并反映。上述同时采用两种货币记帐的方法称为复币制。
(二)外币的折合汇率。
外商投资企业以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在收入或付出非本位币时,必须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入帐,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比价,统称汇率。我国外汇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并在中国银行挂牌公布,又称外汇牌价。外汇汇率有直接汇率和间接汇率两种表示方法:
1.直接汇率,也称直接标价法,是指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兑换本国货币的金额来表示的标价方式。例如100美元可兑换828元人民币;100日元可兑换7.3290元人民币。我国采用的是直接汇率,由中国银行挂牌公布。
2.间接汇率,也称间接标价法,是指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可兑换外国货币的金额来表示的标价方式。例如100元人民币可兑换12.08美元;100元人民币可兑换1 364.44 日元。直接汇率和间接汇率互为倒数。
外汇汇率根据银行牌价,分为买进牌价(即买价)和卖出牌价(即卖价)。买价是指银行买进外汇的价格,卖价是指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买价和卖价的平均数即为中间牌价。如中国银行每100美元的卖出价为829.5元,买入价为826.5元,其中间牌价为828元[(829.50+826.50)÷2].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金额,原则上采用外汇中间牌价折算。
(三)汇兑损益及其计算。
汇兑损益是指持有外币的企业由于不同时期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算差额和不同货币的兑换由于执行不同汇率而产生的差额。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期间(月份、季度、年度)终了时,应当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以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作为汇兑损益。对于汇兑损益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除上述情况外,发生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银行结汇、购入外币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