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期间。这是指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
3.客观性。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4.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5.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及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6.实际成本。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
7.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支出的效益及于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不含一个),应当作为资本支出;支出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
8.一贯性。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应自年度开始时变更并于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公布后,《企业会计准则》相继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在总则中提出了四项基本前提和两项规定,并提出了十二条一般原则,对上面所述的内容有所补充,鉴于《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因此本书对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加以补充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