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其他原因导致资不抵债需要宣告破产,或者由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各方发生纠纷无法继续经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企业终止时,都需要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又称清盘,简单地讲,即了结已解散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企业财产的法定程序。或者表述为:是指企业解散时,清算企业财产关系、终结解散企业法律关系的程序。也即清理已解散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使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还可表述为:是指企业在正式结束其法律生命,注销其法人资格之前,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对企业的全权债务及资产进行规范和处理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企业清算是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环节,能否在清算过程中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完善。
⒈清算的类型
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一般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特别清算。
破产清算即破产程序中的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即依据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破产企业债权人的结果。非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组织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
普通清算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进行的,无需法院监督的清算。由于是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的清算,又可称为自行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惩障碍的,或者出现资不抵债的可能时,而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构申请进行的清算。
在我国,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特别清算由“主管机关”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人员,普通清算从清算组面部生产组成人员。
⒉清算与解散的关系
关于解散与清算的关系,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⑴“先算后散”,即规定企业只有在清算后才能解散,如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属此类。
在实行“先算后散”制度的公司法中,公司清算是解散公司的先决程序。我国《公司法》实行“先算后散”制度。在我国,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导致解散外,凡解散公司均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分配解散公司的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法人资格,解散是使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⑵“先散后算”,即规定企业应先宣布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多作此规定。
在实行“先散后算”制度的公司法中,公司清算是指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在“先散后算”的情况下,解散只是法人消灭的原因,只有在清算结束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消灭,故在此情形下,企业在清算终结之前,尽管其权利能力受到期限制,但其法人资格仍被子视为继续存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均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