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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收入应分开核算

  来源:转贴      时间:2007-10-18 8:58:22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基本案情

  近日,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物流公司(自开票单位)进行营业税纳税审查。税务师发现该公司账上只记载运输劳务收入180万元,其他收入项目没有金额。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道:公司把在提供运输劳务同时提供的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业务收入,全部并入了运输劳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了营业税,开具了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政策解析

  税务师认为,按税法规定,该公司的运输劳务收入180万元应按“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之间的税率差,补缴营业税3.6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八条(二)款规定,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由于白城市顺达物流公司在开展物流业务时,没有把在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的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业务收入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营业额,按规定只能适用“服务业”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补缴少缴的税款。

  税务师提醒该公司财务人员,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与企业的财务核算密切相关的,而不是由开具的发票种类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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