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代理品牌,收到产品的维修费用,会寄给产品的供应商(电汇单注明维修费代收),他们会返一部分款给我们(实际上就相当于中间费),这中间的环节我们和供应商都不开具发票,只是通过银行划款,请问:凭银行的回单,我们寄给供应商和供应商返款给我们这两个环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比较好呢?
答:从实质上看,供应商通过您单位收到的维修费应当是他们取得的“收入”,而供应商从收取的维修费中返还给您单位的款项,应当作为您单位的“收入”,但由于这中间的环节您单位和供应商都不开具发票,只是通过银行划款,这就使核算“收入”没有了必要的原始凭证(发票)。因此,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维修费时根据相关发票作: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供应商)
2、向供应商汇出款项时,根据电汇单等银行付款凭证作:
借:其他应付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供应商退还的款项时,银行的回单作: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供应商)
这就是说,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相关收入款项只能在往来账上倒腾。以上所谈,只是账务处理的一个办法。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无论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如何进行处理,都应当计算缴纳相关的税收。尽管您说的情况还不是很详细,但至少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供应商通过您单位收到的维修费应当按修理修配收入缴纳增值税;二是供应商从收取的维修费中返还给您单位的款项,您单位应当作为代理收入缴纳营业税。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您单位在与供应商款项往来中还是应当按规定开具相关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