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不齐全完整。
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项目前期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的漏缺;担保合同的签订存在瑕疵或者不规范,如主债权确定期间涵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主债权发生时间;借款合同存在错填、漏填等现象,如银票协议中银票到期日早于出票日、未使用省分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等。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2、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
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