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又称融资性票据,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也就是说,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但现在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不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
其二,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
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费率为万分之五),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通常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超过票面金额30%的承兑保证金),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另外,从数据统计上来说,承兑汇票作为表外授信业务,虽不计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但在流通中以票据货币的形式出现。而一旦持票人将票据贴现,该票据就成为头寸货币,计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而追求信贷规模扩大效应是商业银行十分热衷的。
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这样,即使加上银行承兑汇票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的成本还是大大低于一般贷款(如2009年1月部分期限的银行贴现利率仅1.4%左右,低于半年期存款利率1.98%)。贴现利率的倒挂于是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套利机会,他们一方面向银行办理票据贴现,另一方面将所得资金再继续存入定期账户,以此博取利差。因此,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与套利的角度出发,往往编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贴现资金。
其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的使用易于“逃避”银行及监管部门的监控。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要风险在开票行,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相当于开票行的信贷资金,贴现行通过查询证实了票据的真实性后,贴现资金基本没有风险,一般被视为企业自有资金,贴现行基本不对贴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尤其是企业在异地他行贴现。这样,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控,为企业不受限制地随意使用,信贷规模一经放松,票据融资“井喷”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