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所说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