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我局起草了《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征管衔接,《公告》主要对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相关事宜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征管部门、应税服务范围、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的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纳税申报、其他事项等。
二、对于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五条的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通过此公告明确,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时间为2013年1月至12月。
三、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因此,此公告明确电信业一般纳税人可结合经营需要选择使用相关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发票开具的系统引用了《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相关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