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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1 14:16:28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字体:

  一、为什么总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汇总纳税,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货物采购由总机构统一负责,分支机构一般只负责销售和服务,导致总分机构销项与进项不匹配。如果总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也没有必要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因此,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为什么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一般实行总机构集中采购货物、集中付款管理模式,一般要求由总机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是,对总机构集中采购调拨给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机动车等固定资产,如果以总机构名义取得发票,将导致机动车无法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给纳税人增加了管理难度。为此,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公告允许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既方便纳税人办理上牌手续,也不会影响总分机构计算缴纳应纳税税额(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传递单将该进项税额汇总至总机构申报抵扣)。

  三、为什么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不作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公告中,明确规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铁路、邮政、电信企业分支机构,计算预征税款的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无论是否视同销售,都不影响分支机构计算的预征税额,也不会影响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但是,如果视同销售,将增加总分机构开具发票和财务核算的工作量。为此,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明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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