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

 东奥会计在线 >> 实务操作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发布后的22个常见问题

2015-6-18 14:33:29铂略咨询字体:

  问题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对于转让定价文档是不是有更多的要求?是不是涉及境外服务费和特权使用费的,必须在文档里面列出来?特别是那几项测试,是不是要在里面表现出来?

  答:因为早在2014年初,上海市税务局作为全国走在前沿的税务局,已经开始在调研,即在以前四大沿用下来的同期资料准备模板,针对企业整体利润性水平的同期准备调研。在2014年初,上海税务局已经开始做调研的准备,包括有的区已经在试点,针对某些重大关联方交易的企业,要求提出针对交易层面的一个补充,即当年在做同期资料准备的时候,就会提出针对某项关联交易,单独做一份附加的转让定价的调研报告。这是目前所了解到的一个情况。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专门对非贸付汇,其实就是交易层面的转让定价报告,才更有说服力,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目前这块推广比较多,包括国际上沿用的数据库的样板充分性,还存在一定的空间。

  问题2:亏损企业如何判断接受服务的有效性

  问:真的需要去准备该转让定价文档,测试受益性,一个是定量分析,一个是定性分析,税务局是接受定性分析?还是两个必须都要做?有没有一个标准?因为很多公司的亏损不一定,像一方面亏损,一方面接受服务,怎么量化?提供这些服务对公司是有益的,怎么体现出来?因为公司是亏损的。

  答:该情况非常常见。即说撇开非贸付汇不谈,在做转让定价调研的时候,通常根据企业的亏损,假如该企业是亏损的,会根据该企业的水印表的明细,会尽可能地和管理者调研导致亏损的原因。在该层面上,就有可能找到和亏损挂钩的一些比较直接的费用或成本。在此种条件下,若境外收取的费用和该亏损或低盈利状况没有很直接的关系,通常税务局还是容易有可能接受的。若该境外收费和亏损密切挂钩,从理论上讲,即导致负收益,税务局在接受度上会有一个很大的偏幅影响。

  问题3:广告活动产生的无形资产如何认定

  问:何种情况下,税务局会判定假设中国有一些广告费用,同时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费,税务局会讲中国的广告活动,已经产生了无形资产,要对产生的无形资产,确定以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即独立的公司,中国的公司也会产生一些广告费用,那什么时候会产生无形资产,什么时候不需要考虑这一块?

  答:就目前来讲,这块的判定很难。因为原则性的东西落在实践当中,可操作性非常难去把控“度”。中国去推广该品牌费用,其实受益的是中国地区。海外授权使用通常是一个海外平摊的模式,但是海外平摊的价值低于整体全球的价值。所以中国推广该价格是否对全球的价格有影响?肯定是有的,但是该影响是多少?包括现在OECD那边都很难去量化该模式。铂略认为,若针对品牌的,举个例子,耐克打的广告,都是打的某个鞋的广告,如新出的气垫鞋或某一款服装,此种广告就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解释不是推广品牌,而是在利用品牌推广的产品。若打的是一个耐克的勾或阿迪达斯那几个字,即意味着税务局会认定是在推广的全球品牌效应。当然也是一个量化比较,即要看涉及金额,若不是很大,也不会有特别大的质疑。但若花在LOGO(商标)或国际品牌的推广上面,和海外支付的费用比较接近、差得很多或远远大于海外支付,有可能税务局在这方面会提出很大的质疑,即针对这条新的原则。

  问题4:按销售额比例支付管理费的风险

  问:非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的管理费,但是确实是按销售额支付境外研发公司技术服务费的,此种情况应该怎么看?即不是按照管理费形式支付的,而是按照销售额的比例支付给境外公司研发的服务费,不知道该具体的情况。

  答:若简单从这几个关键字眼上看,第一个是技术服务费,第二个是按照销售的一定比例收费。此种形式上,可能税务局比较倾向于判定为一个类似于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概念。此种情况下,若性质即如此,回到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避免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能避免的情况,几个测试通过,则支付活动、扣除问题不是特别难的地方。

  问题5:非贸付汇方面根据何种方法对企业进行测试

  问:税务局通过什么方法对企业进行测试?该测试需要的时间?企业要提交怎样的额外资料?这些额外资料对于平时的工作会有怎样的负担?怎样向总部母公司解释?对于操作中比较现实的问题铂略有没有相应的建议?

  答:这里有一个法理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理论上税务局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基础上颁布一系列操作层面的指导,就像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后续文件一样。指出该测试应该需要哪方面的资料?诸如此类的指导性文件。在实务操作中很多时候税务要求企业自己来想应该提供什么资料来证明,这就变成了一个逻辑的怪圈。即之前在做很多服务费的时候,若申请没有来华的常设机构,税务局要求证明没有来华,没有发生过的事怎么证明呢?所以遇到该问题,只能先看税务局操作中提出的要求。因为站在主动性的角度,可能要准备的资料很多。如有什么案例,针对某个案例下面的某一专项的支付,可以根据之前的处理经验,给出标准化的资料清单,这是建议的。

  问题6:特别纳税调整是否还原到所属期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公告,包括之前的国税发【2009】2号文,当中也有一个规定说,在10年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若企业以前年度是亏损的,是不是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要先去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再去计算相应的税额,就不税该金额?

  答:是的。原则上如此,一般是归属到、还原到所属期去做调整的。

  问题7:大额对外支付是否有实例

  问:税务局现在是不是已经对去年的大额支付摸查的公司,开始进行调查了?现在税务局有没有这样的动作?

  答:有的。而且现在有几家,铂略财务培训所接触到的几家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亚洲的公司,现在不叫非贸付汇的调查,现在是通过非贸付汇的调研,逐渐转到转让定价的调研程序中。

  根据去年的,也是从非贸付汇中引来的,可能本身每年都有大额的对外关联方的支付。根据去年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可能进行摸底之后,现在正式进入了立案的程序。税务局现在慢慢也开始在主动研发税务局内部的大数据处理软件。提醒各位铂略会员,不管税法怎么变,。企业税务管理者入职以后,应该从开始掌管相应的功能各职务时,就应规范税务上的相关事宜,因为以后的数据整理可能会采取一些数据,即根据前期的整理,就像追溯十年此种概念,就有可能把以前做的事情挖出来,作为税务人员,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问题8: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何时算“高额”

  问:若向关联方支付高额的特许前使用费,金额比较高,怎么定义该高额?在转让定价当中怎么去看?有没有标准?

  答:通常首先看该单项付费是什么样的性质?因为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有单项交易转让定价的调研。其实和整体的同期资料转让定价是类似的,会就单项交易性质和范围、公司的区域等一系列参考条件,选取在国际上认可的数据库中,类似交易的一些收费标准。之后统计学法得出来一个统计的合理利润水平,再和现在的收费标准匹配。若现在收费的标准是符合该规定的,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意义上,税务局应该是可以接受。因为该原则是大家比较能够接受的。当然不排除个别税务局可能会参照好几个数据库做一个综合的考量,这都是存在的。

  问题9:总部分摊的审计费是否不允许支付

  问:总部委派的内部审计活动的费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内审可能是为股东利益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可以帮助国内公司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的,符合受益性原则的,会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实务中若税务局质疑内审的活动是股东活动的行为,怎么样去进行抗辩?

  答:这非常常见,在内审的时候,会有很多的性质,目的也会有很多的不同。通常内审是为股东服务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若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而是起到一个监督作用,同时协助被投资公司的内控,完善改良工作,铂略认为在抗辩的时候,就可以仍由子公司承担部分的费用。因为内审或流程上的改良提升,的的确确为企业带来了可量化的潜在利益流入。

  问题10:外国总部提供人力协助是否属于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

  问:海外母公司对提供的法律和财务人员的一些人力协助进行一些收费,算不算给子公司带来的收益?是不是属于给带来经济收益的劳务?怎么去判断?

  答:通常此种事情比较常见。以六项测试其中一项测试举例,因为很多时候,他们做的事情有部分是重复的,有部分是无法替代的。假设法务人员做的事情,缺失则国内该事情开展不了,或国内要聘用第三方,或另外招聘一个人做同样事情,才能够让该企业类似此种内部的项目,或类似的项目能够继续往前运行,此情况下,该服务肯定是有需求的。但若不要他的服务,内部的项目仍然能够正常进行,此种情况下,税务局可能提出质疑。六项测试只是一个大方向的问题。

  问题11:代扣代缴了境外关联公司的预提所得税,境内企业确不允许扣除是否合理

  问:若已经在税务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特权使用费,是不是有可能不能在税前扣除?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是不是有此种可能性?

  答:是的。以前很多人认为税务局在非贸付汇支付出去以后,支付的环节有代扣代缴这个功能,扣税扣掉了企业所得税,税务局不让列支,但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明文规定即使支付出去,因之前从非贸付汇的管理上看,税务局不应该在非贸付汇的环节卡住企业。应该直接给备案表,企业就正常可以付出去了,代扣代缴是后续的程序,现在除了在代扣代缴环节完成之外,企业本身即使付出去了、代扣代缴了,若不符合规定,仍然企业所得税不得列支,此种情况现在明文列出,是非常容易存在的。

  即程序性当中,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没有特别明确。它有可能会出现,铂略会员中普遍讨论比较多的,即可能付的是100块钱,但是最终的成本变成了125块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很多企业在收费的时候,第一点有可能内部测算机制不太一样,有的纯粹即从商务或运营的角度,没有从税务的角度考虑该问题。若重复增税的成本,注意判定的时候,有必要参照一下外部收费,是否有必要收。第二点,要收的费用在什么样的幅度内是税务局能够通过的?这两点做到了,就会避免因为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而导致重复的问题。正常能够支付,代缴代扣之后,也能够企业所得税扣除,这样就不存在100块的支付变成125块的情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网课招生方案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