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征收 |
月份 |
申报期 |
入库期 |
税种 |
备注 |
4月 |
1-20日 |
1-20日 |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
征期内4-6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又逢周末,再顺延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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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日 |
1-20日 |
申报缴纳2009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 |||
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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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
地税征收 |
4月 |
1-10日 |
1-10日 |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征期内4-6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0日 |
1-13日 |
1-13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 |
征期内4-6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至13日 | ||
1-20日 |
1-20日 |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
征期内4-6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又逢周末,再顺延至20日 | ||
1-20日 |
1-20日 |
申报缴纳2009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 |||
1-20日 |
1-20日 |
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 | |||
1-20日 |
申报后三日内 |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 |||
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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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
1-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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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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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
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注意申报缴纳房产税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内资企业一样缴纳房产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原则。某些地区(如北京)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请相关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注意缴纳房产税。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细化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相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有一、关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票据开具问题,文件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文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具体纳税申报事项作了规定。
四月起海关进口增值税部分地区试行“先比对后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通知所称试点地区,是指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进口增值税“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应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