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付款业务
书写要求: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OO”或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一”;
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二、填制记账凭证
1.编制记账凭证
出纳人员应在办理资金收付、银行结算等业务后,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1)记账凭证的日期应为凭证编制日期,而不是业务发生时间。
(2)记账凭证金额栏的空白处应划线注销,以避免被填涂而改变行次内容。
(3)记账凭证上小写的金额合计数前应有人民币符号封口,以免被填涂而改变金额。
2.交由会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审核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