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说,专家是指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并以提供技能或知识服务为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建筑师、医师、技术顾问、鉴定师、保险代理人等。从个体上看,专家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特征:其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专门性,从事脑力而非体力的工作;高度的职业道德使专家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的信赖关系; 具有从事专家服务的资格,并以专家职业团体所维持的相当业务水平开展业务; 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水准。除以上这些特征外,专家的特征具有相对性,专家身份的认定还应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分析解决。我国已经颁布法律、法规,对律师、公证人、会计师、评估师、医师、精算师、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等的执业资格的取得加以认定。由此可见,专家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在法律(或部门规章制度)上取得了有别于自然人的人格特点。
专家的人格特点在于向公众提供技能性专业服务,专家执业所产生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客观公正性。比如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当专家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所负担的赔偿责任为较严格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不符合专家团体所承认的合理技能和高度注意义务。从行业上看,专家在从事不同的专业技术,但专家特征却具有明显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专家的本质特征的一致性,例如:独立性:专家的职业地位特征;权威性:专家的身份特征;技术性:专家的从业环境特征;依附性:专家的执业后果特征;责任性:专家的管理体制特征。最后,还有专家的自我发展特征:时间性。一个人往往需要倾注一生精力,不断自我学习,与时俱进,才能成为专家。
专家责任,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专家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取得一致认同的概念,有的学者从违反契约角度使用专家责任概念,有的学者从侵权责任角度使用专家责任概念,还有学者直接从专家责任角度使用专家责任概念。在我国专家责任的含义还不十分确定,争论颇多。理论上,专家责任不仅可以发生在有契约关系的专家和委托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第三人与提供服务的专家之间。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与民事责任一样,性质上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专家有过失行为,遭受损害的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按照侵权法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英国法院的判例认为,与专家没有契约关系的受害人,因依赖专家的专业服务信息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专家的违约责任
专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契约关系。这里所称“委托人”,是指与专家之间存在有效的委托合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而享受专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专家违反契约的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服务,特别是审计服务,具有服务自身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所的审计报告是针对委托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出具的,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将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中所有缺陷或错误无条件地予以指出,并担保审计结果不存在任何瑕疵。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对于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在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前提下,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不承担责任,即不承担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