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新办外贸企业,有出口退税业务。请问,我们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哪些备案资料?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下列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应予备案: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