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组织员工到海南旅游,每人4 600元的标准,共126个人,请问做账时可以直接记入福利费吗?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相关支出按职工所属部门分别记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付款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贷:银行存款。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贵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属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