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新建企业,目前正在试生产,税务局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试生产收益计入开办费。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提了销项税,购进材料因计入在建工程,税务局认为不能抵扣。请问此进项税额是否不能抵扣?
答:按照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而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试生产收入应冲减有关的工程成本。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属非应税项目,用于在建工程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试生产产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购进的材料是为了生产试生产产品所需要,且实际用于试生产产品,而并非用于在建工程,只是帐务处理有误的,则该等材料的进项税额依法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