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销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题】坏账核销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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