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无法收回的货款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后又收回,如何处理?
【问题】企业在前些年将无法收回的货款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今年又收回来了,这在汇算清缴时应该怎么做?
【答案】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