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填几个
1.子女教育
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00元/月(定额扣除),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3600元/年(定额扣除),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1000元/月(定额扣除),纳税人未婚,有本人扣除;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住房租金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付)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定额扣除);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定额扣除);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800元/月(定额扣除),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可以分别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独生子女,3000元/月(定额扣除),本人扣除;非独生子女,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定额扣除),本人扣除,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约定扣除,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什么
我国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六项扣除的标准分别是:当子女年龄满3周岁便可以开始扣除子女的教育费用,以1000人/月的标准扣除。若个人已处于就业且继续教育的状态,则可以让其父母按上述标准或是本人以400元/人的标准扣除。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是不定额的,住房租金的扣除则以个人是否在主要生活城市有住房为标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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