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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柳2025-04-03 17:11:12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分为‌纳税人应当主动清算‌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两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纳税人主动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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