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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时点确认问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付严慧2019-10-25 17:58:41

甲公司本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存货,其中因部分存货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要求退货,甲公司同意了退货要求,但甲公司认为截至12月31日,该批退回的存货仍在乙公司仓库中未发出,因此该批存货的控制权未转移,故本期不能作为销售退回处理。这样处理是否正确?新旧会计准则下销售退回时点是否存在差异?

销售退回时点确认问题

尊敬的学员,您好:

新旧准则下对这个问题原则上没有什么差异。假设截至期末12月31日该业务已达成退货协议的货物仍在对方仓库中,因其控制权(或旧准则下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本企业,则本企业不确认存货,而是确认应收退货成本和应付退货款,并对应收退货成本考虑收回货物的可能性和估计退回时的状态和可变现净值,合理估计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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