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退货税务账务处理大合集!
不知道大家是否与小编一样,双十一有许多一时心血来潮冲动购买的东西,回头想想不需要于是选择了退款。同样的,在会计实操中,我们也经常能遇到购买方退货的情况,作为财务人,退货对我们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影响颇大,进行处理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一、商品退货的账务处理
【案例】
A企业参加双十一活动,分别收到两笔退货。
B企业退回商品,商品尚未确认收入,价值18万元;
C企业退回商品,商品已确认收入,价值30万元(不含税),其成本为15万元;
则A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如下(以下单位统一为“万元”):
1.B企业(未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 18
贷:发出商品 18
2.C企业(已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贷:银行存款 33.9
借:库存商品 1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5
关于退货的账务处理办法我们已经清楚了,那么关于税务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二、退货商品增值税发票处理方法
1.当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也就是说,当月发生的退货,财务人员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后,检查其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对符合作废条件的,采取作废处理即可。
2.跨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财务工作要求仔细谨慎,不同的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必须了解全面,合理合规处理才能够让企业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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