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则是怎样的?
正常来说,只要我们产生了消费,就有获取发票的权利。比如打车、购物、住宿等,都可以在消费后获得相应的发票,就连我们在进行ETC充值后也是如此。那么在会计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则是怎样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三)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四)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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