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一文读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下面一起来了解政策要点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享受主体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注: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销售小型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理程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示: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申报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于:四川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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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