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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考如下正文。
文章来源于:浙江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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