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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职务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文章来源于:浙江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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