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柳2024-07-16 17:35:26
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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