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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涉及各类参保人群,很重要,前来关注!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柳2024-08-06 16:41:16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现对此指导意见进行归类总结,前来关注!

最新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涉及各类参保人群,很重要,前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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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完善政策

1.完善参保政策

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超大城市要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抓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2.完善筹资政策

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3.完善待遇政策

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二、优化服务

1.准确掌握参保情况

国家医保局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实现“一人一档”管理,定期将未参保人员信息推送至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等信息,定期更新全民参保数据库。发挥各地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对于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常住地加强配合,共同落实参保扩面责任。持续做好重复参保治理工作,优化新增参保登记,提升参保质量。

2.协同开展参保动员

每年9月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发动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服务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讲好医保故事,回应社会关切,让群众充分了解政府投入情况以及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营造良好参保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发挥志愿宣讲员、形象大使等作用,培养一支懂医保、有热情、肯奉献的参保宣传动员队伍。

3.大力提升服务能力

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及纳入医保结算的医药费用查询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等服务。用3年时间逐步统一全国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发挥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网点作用,延伸医保公共服务。健全完善个人信息授权查询和使用机制,助力参保人员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方面获得便捷服务。

4.切实改善就医体验

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积极创造条件,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推动实时结算。推进村卫生室合理配备国家集采药品,方便农村居民就近看病就医,更好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加大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用好医保基金,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大力推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等数字化医保服务应用。

三、各类人群医保政策

1.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2.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

超大城市要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工作。

3.大学生

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抓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4.特困人员等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

5.职工

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

6.断保及零报销人员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具体政策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7.连续参保人员

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8.居民医保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以上就是对本次医保政策的总结了,如果还想获取其他有关税务、社保及医保的政策,都可以到东奥会计在线实操就业频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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