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想按照当地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不合法!需按工资总额缴纳!
大多数的企业为了节省员工成本,则将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设定成企业为员工的缴纳基数。这么做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律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员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缴纳!所以,企业们,为了不被员工们“背刺”,为了防止有一天员工想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进行相关举报,还是老老实实按工资总额缴纳社保吧!
由官方文件可以看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础与职工本人的缴费基础并不相同,区别如下:
单位: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
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础之和(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数为:
职工工资总额
个人: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
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数:
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并不是缴费基数,按照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合规的。除非,每名员工的工资金额都是当地的最低社保缴费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经由税务全面接手,数据互通只是时间问题,单位如果不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后果严重,望各单位三思而后行!
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二、试用期不需要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只要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
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四、单位必须要为法人缴纳社保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五、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社保挂靠)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且可以进行举报,举报最高奖励10万元。
其中,社保挂靠对个人来说,有风险,更有影响:
1.个人征信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严重失信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2.无保障
需要多交一笔“挂靠费/服务费”且与“挂靠”公司并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没有工资、福利等待遇,更享受不了《劳动法》的保护。甚至还会有被骗的风险,可谓是人财两空。
1.员工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2.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百以上或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员工有权要求补缴社保,企业必须100%补缴。
4.未按时足缴纳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或三倍以下的罚款。
5.未缴纳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变为由公司支付。
6.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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