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农村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为助力农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国家推出一系列惠农举措,现在就来为大家梳理助力农村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现在就来看看吧!还想获取更多有关税收政策,都可以到东奥会计在线实操就业频道查看。
1.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适用主体:
农村居民
政策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适用情形: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 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临时占地和违法占地不能享受优惠。
2.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增值税)
适用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适用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或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3.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情形: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1.生产销售有机肥税收优惠
适用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适用情形: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增值税)
适用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适用情形:
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放置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3.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车船税)
适用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政策内容: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适用情形: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涉及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体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适用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适用情形:
农产品应当是列入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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