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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快来看看哪些情况不可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柳2025-03-20 16:15:34

为鼓励企业创新,国家出台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并不是所有行业、任何情形都适用。今天,就来告诉大家不适用此优惠政策的行业与情形,还在等什么,现在就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快来看看哪些情况不可以!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请注意: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收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其中,下列情形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处理提醒

1.企业委托

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合作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收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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