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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收新规政策要点汇总 附专家详细解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超2018-01-11 10:59:24

  税务师频道为您推荐:从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等一批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将实施。有关专家提醒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这些税收新规的关键点,给每项税务处理加上“安全阀”。今天为大家带来的主要是与大中型企业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

2018年税收新规政策要点汇总 附专家详细解读

  《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策要点:

  《环境保护税法》分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共5章,《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共5章,《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1)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3)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计税依据并计算应纳税额,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6)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7)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专家提示:

  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 刘伟:《环境保护税法》是基于排污费相关规定制定的,把费改税,由税务机关来征收,是一个重要进步。企业需要首先清楚的是,与排污费相比,以前排污费不需要企业自己计算,但环境保护税需要企业自己算清楚,并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多数企业而言,准确计算环境保护税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企业应该密切关注税务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相关培训,全面掌握环境保护税的科学计算方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前,VOCs(挥发性有机物)并没有被列入应税污染物的种类里,但苯、甲苯等类型的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已经在税目之中。因此,将挥发性有机物分批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将是未来改进的重要方向。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政策要点

  (1)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2)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

  (3)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自2017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专家提示:

  北京华晟佳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 王文岗: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扩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实施范围从最初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逐渐推广到全国,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也逐步放宽。

  企业在享受该文件优惠政策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要详细研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掌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认定条件、流程和需要的资料,结合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事先做好认定准备工作。二是准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三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政策要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提供贷款服务的,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专家提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徐贺:掌握财税〔2017〕90号文件,应该重点关注3个容易出现错误的关键点。(1)可以全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是指共用的资产,若是以后用途发生了改变,比如改为专门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则应该及时将进项税金作转出处理。(2)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征收增值税,则支付退票费、手续费的企业应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再以运输企业自制的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3)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始缴纳增值税的时点,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界定的,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与合同等密切相关,建议管理人仔细梳理相关的合同,确保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及时合规的来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政策要点: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4)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专家提示:

  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 段文涛:财税〔2017〕58号文件因涉及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较难理解。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关键点:一是财税〔2017〕58号文件只限于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适用,而不适用于分包单位;仅限为建造房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时才适用,不能拓展至桥梁、道路等其他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服务;只有在甲方对正列举的四类建筑主材实行“甲供材”时方适用;符合全部条件的,则应当而非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缴增值税,并实行一次性备案制。二是收到预收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仅限租赁服务。三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按规定的预征率或征收率分别向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决定。四是要注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补充规定,即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追溯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增值税按规定抵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专家提示:

  中翰税务合伙人 王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应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7月11日发出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结合起来掌握。

  贴现业务的增值税政策的核心变化在于,原先是直贴行全额负担税款,后手银行接受转贴现和再贴现予以免税,这就造成直接银行赚取的利润可能与其缴纳的增值税税基严重不匹配,不能体现增值税“道道征税,道道按照增值额课税”的特点。在上述政策变化后,除了再贴现以外,参与贴现、转贴现的金融机构按照其各自持有票据的期间计税,税基与实际赚取的利润匹配度提高,更能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政策要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上述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5)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专家提示

  中汇税务集团主管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准确理解财税〔2017〕56号文件,还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来看。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上述新规确认管理人为纳税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点。因为管理人最清楚资金如何运用,是否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发生的是什么样的应税行为。

  为了减量较少资管增值税新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对于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管什么时候收取,只对2018年以后滋生的利息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金融商品转让,给予客户最大的选择权,既浮盈以2017年12月31日的价格作为成本价,实现对浮盈不征税。同时,对于浮亏,允许选择按照实际成本价确认买入价,即同意把浮亏带入2018年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税总发〔2017〕135号)

  政策要点: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机构与职能、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与申诉、履行与执行和附则共7章。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旧《规程》)同时废止。根据新《规程》,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1)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

  (3)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4)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家提示: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施志群:与旧《规程》相比,新《规程》确立了主要负责人制度,并将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情形也囊括到了应诉工作规程之中,这说明随着税务争议案件的类型逐年多元化,税务机关在很多种情况下都可能涉入诉讼。

  出庭应诉方面,新《规程》的基本思路是把民事诉讼法里面的审判程序的要点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进行提示,有助于税务机关在诉讼中能够处于较为主动的位置。上诉与申诉方面,新《规程》体现出税务机关对再审的重视程度。履行与执行方面,删除了税务机关侵犯公民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规定,这体现了税务机关的整体诉讼思路正在由原来的“形式改正”转向“依法实质审查”。

  特别提醒:本期盘点的税收政策,并不包括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税人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应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防止遗漏。

  更多税务师政策解析尽在东奥税务师频道,欢迎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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