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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替代责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2-10 09:00:24

假期过后,带您迅速找回税务师备考学习状态,下面是东奥小编为您提供的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CTA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替代责任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规定,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  )。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E.饭店

  【答案】AD

  【解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题中,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用工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为“过错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根据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故意摔坏电视机属个人行为,乙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B.丙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摔坏电视机的,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丙是由甲公司派遣的,应当由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丙是由甲公司派遣的,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甲公司对乙公司更换丙的要求不予理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案】BE

  【解析】(1)选项AB: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选项CDE: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用工的责任

  ①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例】市民王老先生家住某住宅楼的4层,家里雇佣保姆阿花。一天上午阿花在擦玻璃时不慎坠楼,正好砸中楼下聊天的张老太太,致使后者不治身亡,阿花受伤。在本案中:(1)对于张老太太的死亡,雇主王老先生承担全部责任;(2)对于阿花的受伤,根据双方(阿花与王老先生)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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