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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行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2-10 09:00:35

假期过后,带您迅速找回税务师备考学习状态,下面是东奥小编为您提供的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CTA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行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过错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解释】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本身就是一种过错,不必再讨论其行为的过错问题。

数人侵权行为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两家印刷企业分别排放污水到一鱼塘,导致鱼类全部死亡:(1)甲、乙企业排放污水前并未进行意思联络,属于分别侵权;(2)如果任何一家的污水排放量都足以导致该后果,则应由甲、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两家的水量加总才导致该后果,或者两家不同性质的污水在鱼塘内发生化学反应后导致该后果的,则由甲、乙企业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侵权

  (1)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二人于春节期间在街头同一地方同时燃放相同的爆竹,其中一个爆竹飞到路人丙的脸上,将其炸伤。如果不能确定具体是谁的爆竹炸伤丙的,甲、乙二人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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