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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股东知情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2-23 10:41:41

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进入预习备考期,“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点,才能顺利通过考试,东奥小编为您提供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TA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解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分红权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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