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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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发起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竞业禁止的人不宜成为发起人。
2.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发起人共5人,其中3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可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C.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发起人
D.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答案】B
【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选项C: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国人和外国人可以成为发起人;(3)选项D: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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